發布日期: 106-07-24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資料點閱次數:61557 一般接見介紹
一、欲辦理申請接見收容人之家屬,須先填寫接見申請單。
二、填寫完畢後,至服務台抽取號碼單,等待叫號以辦理接見事宜。
三、家屬辦理申請接見時,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包含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騰本 或戶口名簿、接見家屬有相片之證件),由接見室人員審核是否符合接見資格。
(一)申請要件:凡收容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 皆可申請
1.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養父母、繼父母、婚生子女、養子女、孫子女
2.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叔伯、姑姑、舅舅、阿姨、姪子女、外甥子女
3.二親等內之姻親:公婆、女婿、媳婦、配偶之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5.登記接見同一收容人以三人為原則,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接見人數限制。若同行家屬中有未滿12歲者,得安排使用友善兒少接見窗口辦理接見。
6.持增見卡辦理增見者,只得增加接見,不得寄菜。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
1.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1天)。
2.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
3.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1次。
4.第一級受刑人原則每1天1次。
5.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1次,無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