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 一、一部或全部已無保全對象。 二、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於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 ... 前項開發行為須非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

什麼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 「特定水土保持區」是指一個地區,因受自然現象或人為活動的影響,嚴重損害攸關國計民生賴以維生的水土資源或可能導致土石災害,經中央或 ...

(二)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送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本會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 ...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各款所稱須特別保護、風蝕嚴重、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指現況有需加強實施 ...

依水土保持法第17 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市)或跨越二直轄市與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 ...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