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案例 | 郵局ATM在哪裡?
2018年7月29日—問題:主旨:住戶申請所有的會議紀錄與公告電子檔,是否能只提供紙本?說明:陳老師您好,近來某住戶屢次刁難管委會,身為委員的我們不堪 ...
問題: 主旨:住戶申請所有的會議紀錄與公告電子檔,是否能只提供紙本? 說明:陳老師您好,近來某住戶屢次刁難管委會,身為委員的我們不堪其擾 近日其申請調閱所有會議紀錄與社區相關公告的電子檔,因總幹事僅保留紙本,電子檔僅部分殘留...
提問一:請問社區相關公告也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的範疇屬於必須提供的資料嗎? 提問二:如住戶申請電子檔,但僅提供紙本是否有不妥之處?(除因為資料殘缺外,一方面私心也不想要提供電子檔給刁難委員們的住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說明: 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5條所明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事項為條文規定內文件之「閱覽或影印」,似未包含文件電子檔之複製。
至於「公告」是否為必需提供之文件,個人認為公告內容如涉及前開文件之說明自當必需併同提供,如與前開文件無涉且與申請之利害關係人無關者,似非屬條例第35條規定範疇,惟如有疑義建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次按內政部94年9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5732號函釋:「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與內政部營建署96年12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744號函釋:「˙˙˙˙˙。至於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
對於條例第35條規定需提供之文件及條文規定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資料之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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